读懂全会《决定》关键词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
破除政策落地“中梗阻” 畅通农村物流“最后一公里”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

公民之间的借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?

发布时间:2015-05-06  来源: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公众全民讯(秦剑锋 尹业红)近日,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案件。

  2014年5月18日,王某以无钱支付工人嫁接费为由,向白某借款20000元,并承诺该款在2014年12月18日还清。当日,白某将20000元借给王某,王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。付款期限届满后,王某未归还该笔借款。经白某多次催要,王某给白某支付了10000元,剩余10000元至今未付。为此,白某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依法判决王某归还10000元借款及2000元利息。

  王某对10000元借款予以承认,但不同意支付利息。

  经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向白某借款20000元,有其向白某出具的借条为证,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。扣除王某已支付的10000元,白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以支持。关于利息2000元的诉请,因白某与王某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,因此,法院对白某要求王某支付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法官释法:

  白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,白某与王某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”因此,法院对白某要求王某支付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