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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

烟花虽美,小心有“炸”!

发布时间:2026-02-0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11岁的小明在道路上燃放烟花时,不慎将途经的云某左耳炸伤,经医院诊断为耳廓挫伤。事发后,经派出所民警调解,小明父亲承诺承担云某的全部医疗费,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。后云某多次向其索要医疗费未果,遂将小明及其父亲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小明在路边燃放烟花的行为,直接造成云某左耳耳廓挫伤,理应赔偿云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。同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赔偿云某医疗费、交通费共计680余元。

  春节临近,燃放烟花爆竹是欢度新春的传统方式,却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。

  在此,法官提醒,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,在孩子燃放烟花爆竹时,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加强安全教育与现场监管,引导未成年人规范、安全燃放。同时,也警示各类烟花爆竹经营商家,严禁单独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,共同筑牢安全防线,让节日的喜庆在法治与安全的保障下,更加祥和美好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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